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排放標準的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關于實施國家第二階段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排放標準的公告
環發[2003]209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排放,實施《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4622-2002,以下簡稱GB 14622)和《農用運輸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8322-2002,以下簡稱GB 18322)第二階段排放限值,現公告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所有進行定型的摩托車必須符合GB 14622第二階段型式核準排放限值的要求。所有進行定型的農用運輸車必須符合GB 18322第二階段型式核準排放限值的要求。
2004年1月1日起,生產、進口或銷售上述產品的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企業應按要求向國家環保總局進行污染物排放達標車型的核準申報。
凡不符合上述標準要求的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不得核準定型,未經國家環保總局核準定型的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視同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不得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
二、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對達到GB 14622、GB 18322第一階段型式核準排放限值的車型的型式核準申報。
已通過核準定型達到GB 14622和GB 18322第一階段型式核準排放限值的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可分別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6月31日為止。
三、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產、進口的摩托車必須符合GB 14622第二階段生產一致性檢查排放限值;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產的農用運輸車必須符合GB 18322第二階段生產一致性檢查排放限值,并按要求向國家環保總局進行生產一致性檢查申報。
四、擬定型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的型式核準試驗和已定型車型的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應由國家環保總局認可的排放檢測單位進行其污染物排放檢測。
各檢測單位應按要求向國家環保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報送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的檢驗報告。
五、各地不得組織同類標準的重復性申報,同時應將實施上述標準的監督檢查列為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環保局應采取措施確保轄區內所銷售、注冊登記的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是通過國家環保總局車型核準公告的車型。
六、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對制造、進口、銷售的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進行排放一致性抽檢,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由生產廠負責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取消該車型的達標車型核準,并予公布。
對制造、進口、銷售超標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的,國家環保總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